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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无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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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无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

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无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

全市各类经营者及房屋(fángwū)所有人: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、市(shì)工作部署,全面筑牢消防安全防线,进一步规范市场(guīfànshìchǎng)经营秩序,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,现对全市无照经营行为有关(yǒuguān)事项提醒告诫如下: 一、请未办理(bànlǐ)营业执照的经营者,立即主动停止无照经营活动,尽快到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(bùmén)(bùmén)办事窗口(chuāngkǒu)办理相关手续。对未办理相关手续仍然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(shìchǎngzhǔtǐ)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等法律规定依法(yīfǎ)予以查处。 二、请房屋所有人勿将房屋出租用于无照经营(jīngyíng)活动。根据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(cháchǔ)办法》第十四条规定: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,或者提供运输、保管、仓储等条件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(wéifǎxíngwéi),没收违法所得(suǒde),可以处5000元以下(yǐxià)的罚款。另外,严禁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。禁止将存在建筑隐患(yǐnhuàn)、治安隐患、消防隐患的房屋进行出租。 三、本提醒(tíxǐng)告诫书发出后,各经营者(jīngyíngzhě)和房屋(fángwū)所有人(suǒyǒurén)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,积极开展自查整改。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及房屋管理,对告诫后仍不整改的经营者及房屋所有人,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。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线索(xiànsuǒ),共同(gòngtóng)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。 鞍山市市场(shìchǎng)监督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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